根據 GB25201-2010《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》規定
9.2.3 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瓶的壓力容器應按有關 TSG RO006-2014《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的要求定期進行試驗、標識。
TSG RO006-2014 《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
7.4.1.1 鋼質無縫氣瓶、鋼質焊接氣瓶、鋁合金無縫氣瓶:
(1)盛裝氮、六氣化硫、惰性氣體及純度大于等于 99.999%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的氣瓶每5年檢驗 1次;
(2)盛裝對瓶體材料能產生腐蝕作用的氣體的氣瓶、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氣瓶每 2年檢驗I次;(氮氣鋼瓶)
(3)盛裝其他氣體的氣瓶,每3年檢驗1次。盛裝混合氣體的氣瓶,其檢驗周期應當按照混合氣體中檢驗周期最短的氣體確定;(七氣丙烷、IG541、二氧化碳、消防氣瓶)
因此,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瓶的壓力容器必須定期檢驗。